第三,环境治理中产业与资本的关系。在有了充足的需求后,就给市场的供给创造了可能性,也就是为环境服务产业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不过,事情显然并没有这么简单。
根据之前合同能源服务市场发展的情况,即便是企业有了这样或那样的节能减排需求,结果却发现市场上甚少有符合资质或能力要求的服务类企业。这是为什么?这并不是由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瓶颈造成的,而是由于资本的缘故。一方面,在节能减排上有需求的企业,没有额外的资金投入到设备、设施的大规模改造中;另一方面,提供节能减排服务的企业大都规模较小,也无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进而一度造成了有价无市的局面。
对此,笔者认为,要为环境服务类企业营造充分的市场空间,就必须对其给予一定的培育,发挥出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对于这一点,《意见》未雨绸缪,充分考虑到了资本市场在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作用,提出了价格、财税、金融和引入社会资本等几个层面来引导和支持环境服务类企业发展的建议。
第四,旨在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环境服务业与经济发展的紧密联系。放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这一问题的核心之处在于,一是如何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与国民经济的结构转型相结合;二是如何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过程与国民经济发展模式和形态转变相结合。
上述两点归纳起来,也就是说,在经济增速下滑、结构出现调整之际,我们既要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同时更要从发展的视角出发,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过程转化为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潜力。由此,推动环境服务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无异于同时作用于环保和经济两个层面。这,也许正是《意见》出台的最根本之处。
作者系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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