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论
马克思主义诞生160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同时也经历了严重的曲折。在承继关系上,一般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马克思主义:
一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
二是苏俄化的马克思主义;
三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包括两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条件与机制、问题与对策,对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创新,对于政法领导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捍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次讲座的目的,正是试图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发展成果,总结归纳出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在中国发展的基本脉络、主要观点和重要内容,着力揭示出"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才能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基本规律。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基本历史轨迹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也是如此,它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实现了三次伟大创新。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毛泽东思想法律观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建立前28年)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新中国建立后的前28年)。
第一个时期: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
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在法学理论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毛泽东和董必武。
毛泽东留下的第一篇完整的文章《商鞅徙木立信论》,写于1912年上半年,主题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文中从"良法"论及法的作用,还讨论了民与法的关系。毛泽东青年时期就崇尚法家的变革思想,这为他将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埋下了深深的伏笔。这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提供了很好的视角,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历程及方向。
董必武在青年时代曾两次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1917年毕业返回祖国后,又在武昌与人合办过律师事务所。这段特殊的经历,使他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中少有的几个法律专家之一,为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法律篇"贡献了极其珍贵的篇章。
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已具雏形。纵观这一时期的各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第一代法律探索的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六大方面:1.重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法制建设;2.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3.新中国的政体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4."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5.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6.对人民民主专政问题的初步阐明。
这里着重讲其中第2、4两个思想观点。
--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
1937年10月,在延安发生了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
杀革命青年刘茜案件。对于如何处罚凶手黄克功,人们议论纷纷。审判长雷经天当即写信向党中央、毛泽东主席请示,并很快得到了复信。
边区高等法院审判庭经过认真审理后,当庭判处黄克功死刑。
毛泽东致雷经天信,是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工作的光辉文献,确立了抗日民主法制的平等原则,强调革命的法律应体现阶级性和人性的统一。
对黄克功一案的正确处理,极大地提高了边区司法工作在全国人民中的威信。李公朴称赞边区司法工作是"将来的新中国建立法律的好榜样。"在当时,体现了人民民主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早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就曾强调,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加重对共产党员的判罪"乃是起码常识。
董必武同志1940年8月20日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的讲话,集中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党法关系的问题。他首先从党和政府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党员违法应受制裁的根据;然后,又从党和群众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原因。
他认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我们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
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说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
因此,董必武请求党通过一个决议,警告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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