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严密的环境法治体系(2)

构筑严密的环境法治体系(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随着生态环保工作越来越加重要,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也随之不断加强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须执法必严。环境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要使环境保护法律得以贯彻,没有法的实施,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以法治为先导,做好环境保护法律的引领者、执行者和推进者。在执法方式上,由以往的单一型、经验型、粗放型向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转变,落实最严格的措施。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加大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力度,确保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个人和单位受到严厉处罚。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通过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司法机关等新措施、新手段,做到铁腕执法,铁面问责。强化与公安等司法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在执法手段上实行最严格的监管,通过建设覆盖完整、布局合理的环境监测站点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形成先进的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保障能力。在执法效果上,执行最严格的问责,通过严格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建立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严重危害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环保系统内部监管,激发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环境执法人员要敬仰法治,坚守法治,坚持大局意识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坚决杜绝在执法上讲人情、讲关系、讲应付,以公平、公正、严格的执法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于环保系统的徇私枉法、贪污腐败和渎职失职行为要进行更为严肃的查处。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须全民监督。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四中全会明确了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这是法治思维的一大突破。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环境保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也充分证明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主动关心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才能形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强大合力和不竭动力。为此,必须完善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政府部门关于空气、水和土壤为重点的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和环境执法、环境突发事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减排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对自身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排污单位需要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信息。健全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评价机制和制度,汇集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决策最大限度接近民意。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规范,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支持和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发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和受理反馈制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作者系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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