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随着生态环保工作越来越加重要,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也随之不断加强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环境保护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前所未有的改革任务和矛盾风险,只有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建立完善、严密的环境法治体系,发挥法律保障机制的作用,才能真正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才能真正做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也才能实现建设与生态相协调,发展与环保相协调。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须立法先行。环境质量关系社会的公共利益,须用法律这一强制性手段明确开发和保护的边界。目前环境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0%左右,环境行政法规占全部行政法规的7%左右,环境法律门类越来越齐全,结构越来越完整,涵盖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防灾减灾等多个门类。可以说,环境保护领域的每一步重大进展都伴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但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需要环境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自然保护区、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领域还处于缺位状态,《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施行多年的法律亟待修订和完善。为此,当前最紧迫的是要按“依法治国”的理念,对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其次应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填补立法空白,加快立法进程,形成完整的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同时完善配套法规以及有关的环境法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真正形成科学、系统、严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做到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设环境法治体系,须务实创新。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环境法治体系,须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途径,实现环境法治工作的改革创新。一是在理念上牢固树立环境法治意识,坚持法治发展、科学发展和文明发展三结合的发展观,以系统化思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二是在目标上注重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以直接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在思路上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推动地方党政领导转变执政理念,改变过去片面强调GDP的政绩观和依靠要素投入拉动的发展观,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长远效益。四是在环节上统筹兼顾,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要特别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环境监督不严、环境守法不到位等问题。五是在实效上下力气解决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和权力监督。六是在方法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有序参与,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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