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确立国内外安全风险兼顾的“大综合国家安全”价值理念
国家安全问题传统与新兴安全风险相交织的复杂情形,事件演进及其影响的不确定性增强,一个小的社会治安事件,可以导致国家动荡,危机演进的跨界特征突出,超越系统、区域、灾种边界。同英国、俄罗斯的做法类似,我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也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为此,应该尽快开展中国国家安全的战略研究,在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层面达成国家安全风险共识,以此统领我国国家安全管理领域的各项改革。此外,还应该完成大综合国家安全职能理念的转变,制定国家安全委员会介入国内应急管理事务的标准以及与党中央、国务院应急协调机构的衔接机制,可在现有应急预案分级中的最高等级并视事件对于国家安全的威胁程度,采取不同介入方式。
(二)确立最高级别协调及战略咨询的职能定位
我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在我国,只有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才能发挥国家安全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效仿美国、俄罗斯或英国,设计为国家安全领域的最高咨询和协调机构,为党中央的国家安全决策提供支持。我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通过国家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战略规划,同时协调党中央有关国家安全决策执行,成为协调涉及安全管理的部门间、协调机构间的最高协调平台。一方面,应当注重国家安全委员会决策咨询能力建设,整合国家安全智库力量,完善国家安全信息、情报系统;另一方面,应当赋予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危机情况下强有力的执行监督与协调能力,在国家安全战略实施与国家安全危机处置中,国家安全委员会具有协调党、政、军的核心作用。
(三)采取小核心、大外围的分类分级运行模式
我国国家安全管理职能依然散落在多部门之中,需要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建立进行统合,显然以往的分领域协调机构难以回应日益复杂和多元的国家风险挑战。目前,我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采取了小核心、大外围的成员管理模式,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任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任副主席,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接下来应该进一步完善分类分级的实体运行机制。首先,应当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联络办公,召集会议等日常事务。同时,应当大大强化办公室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与监督管理职能。其次,设立不同级别的常设型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突发事件及任务设立临时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将中央外事领导小组、政法委、外交部以及国务院应急体系等其他安全管理部门按照灾种类型与安全管理功能进行分组,组成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专项与综合委员会。最后,应当设立综合的国家安全专家委员会,充分吸纳来自党政军系统的研究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不同领域专家参与。
(四)构建首长决策及相结合的治理结构
在内部决策主体方面,我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直接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在名义上属于委员会制。未来可以借鉴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的经验,按照首长制的思路来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切实提高决策的效率和灵活度。在外部联系方面,目前我国的做法与俄罗斯类似,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副主席,直接参与并进行协调。由于中国的特殊政治体制,如何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国家安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对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权力、职责、决策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是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度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