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党员干部必须具备自觉维护宪法意识(2)

辽宁:党员干部必须具备自觉维护宪法意识(2)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这句话也适用于所有党员干部。只有忠于法律,才能效忠法律。作为党员干部,应当弘扬对法律的忠诚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带头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

维护宪法意识

忠于宪法,更要求党员干部要有维护宪法意识。宪法就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宪法和党的主张、人民意志的统一性。要维护党的权威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只有这样,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维护宪法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员干部,不能肆意践踏宪法,损害宪法权威。过去,少数党员干部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有的人甚至提出为了改革可以“良性违宪”,以至于宪法权威受到严重践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制度设计上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就是让宪法长出“牙齿”,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及其有效实施。这必须引起全体党员干部的注意,要有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增强党员干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意识,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组织应当结合我省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六五”普法规划纲要,制定具体的宪法教育计划,以便于对党员干部开展有针对性、长效性的宪法宣传教育。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我省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也强调,“坚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 (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促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充分发挥主平台和主渠道作用,把法治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员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把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来认识。自觉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使宪法真正成为治国之重器。

(作者系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教授、营口市纪委副书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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