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加快文化领域法律制度建设

吉林:加快文化领域法律制度建设

摘要: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过程中,要突破现在部门行业管理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限制和领域的限制,要着眼于文化权益的保障问题和文化发展问题,同时要注重保障法与部门性法律、专门性法律的衔接和对应问题。

加快文化领域法律制度建设,依法管理文化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这些提法都为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为依法管理文化指明了方向。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书本是人们精神消遣的主要工具和途径,通过阅读,人们获取信息、了解世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电气时代的到来迎来了大众精神生活方式的一次革命,电话、电视、收音机进入寻常百姓家,无线传播方式使信息更便捷、更迅速的传播,人与人的沟通更方便快捷,人们逐渐开始了解外面的世界。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网络的兴起推动了世界信息传播的变革,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伴随经济的巨大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精神生活方式,消费时代的到来,使大众文化生产、消费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在这样一种文化生产和传播多元化的时代,迫切需要以法管理文化,以保证健康的、积极向上的、代表时代前进方向的文化得以繁荣发展。

纵观我国法治化进程,文化立法和依法管理,与经济、社会、教育、卫生等领域相比相对滞后,使文化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杂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艺创作迎来了新的春天,产生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同时,也不能否认,在文化产品生产方面,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有的文化产品生产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在为什么的问题上发生偏差,低俗文化、欲望文化、单纯感官娱乐文化偶有出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包括文艺作品在内的文化产品的质量、品位、风格等的要求也更高了。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以及民间文艺、群众文艺等各领域都要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优美的旋律、感人的形象创作生产出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让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不断迈上新台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法律制度,保证文化的先进性和人民性,保证文化的时代精神和品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文化法律制度建设”,说明党中央对文化的重视,体现了全方位依法治国的理念。加强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重点领域,主要在公共文化、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传播三块。我们要抓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契机,以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突破口,加快完善文化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总体来讲,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要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国务院法制办科教文卫司张耀明副司长认为,“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合理确定文化领域的立法项目。其次要切实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落实具体起草部门的职责,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特别要重视凝聚各方共识,尤其是文化领域精英人士的共识。最后,要发挥文化领域部级协调会的作用,在工作环节上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从而加快文化立法的进程。”有关专家指出,解决文化领域里的重大问题、长期问题和普遍问题,求助于法律、法规,应该成为一种趋势。在抓好中央层面文化领域立法的同时,地方政府立法也要做好补充,结合当地实际把一些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文化立法的次序安排上坚持“先易后难”,在立法的层次上着眼于“前疏后密”,在文化立法的时间效用上讲究“缓急并济”,在文化法律体系的构成上采取“由散到全”的策略和原则。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过程中,要突破现在部门行业管理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限制和领域的限制,要着眼于文化权益的保障问题和文化发展问题,同时要注重保障法与部门性法律、专门性法律的衔接和对应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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