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所以姗姗来迟,一方面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涉及不同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曾经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确定不动产登记机关,解决各个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存在的分歧;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涉及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和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在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矛盾。
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制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时候,首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并且在不动产登记环节设置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非利害关系人未经许可不得查阅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司法机关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之后,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这样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非常谨慎,努力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不动产登记本来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在我国之所以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正在从封闭社会走向开放社会。社会转型的特点决定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会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正因为如此,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可能会阻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在一些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不动产登记旨在表明不动产持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权利,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非司法机关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否则,任何人在未经利害关系人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得查阅和复制不动产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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