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明确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体系构想、主要任务、实现途径,而且还在具体制度上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与新思路。根据全会公报,我国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等。全会第一次从整体上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伟蓝图,并将依法治国从宏观的治国方略变成了可以具体实施的方案,实现了法治顶层设计与制度具体运行的完美结合,这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相比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许多新举措、新亮点:进一步强化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同时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将法治成效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优化司法职能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些新举措、新亮点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已经形成,其不仅制定了法治中国的宏观蓝图,同时还明确了具体实施的微观制度,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涉及治党治国治军各个层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保司法公正方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领导滥用权力插手案件、干涉司法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的精神。对此,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制度设计上通过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进一步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做到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去人情化。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以此来保证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决定》对司法改革的规定不仅内容具体,而且比较全面系统,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中央决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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