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纵观历史,公正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牢牢抓住公正这条法治的生命线,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努力把公正贯穿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中,让人民群众沐浴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
一、公正立法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在立法领域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还有的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的核心在于既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二、公正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得到保障,法治社会也将名存实亡,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将溃败。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公正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切实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牢牢树立起法治权威。
三、公正释法是保持法律活力的重要方式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法律解释的发达往往是法治完备的重要表现形式。解释是保持法律活力的重要方式,也是彰显法律效力的重要形式,解释法律能够体现公正执法、公正司法之心。法律是裁决各类纠纷的准绳和依据,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精神和价值取向往往需要必要的解释才能昭示;法律是最普遍的行为规则,但法律所适用的则是各种各样具体的案件,只有进行必要的解释,才能使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社会生活是流动的、不断变化的,而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为了使相对稳定的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也需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要通过对司法案件适用法律进行必要、合理、及时、深入地解释,使社会公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能了解、遵循、坚守和信仰。
四、公正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坚实保障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而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无论从我国的立法实践还是司法实践,都决定了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这是确保司法的纯洁公正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之所需。我国现行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主要有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近年来,媒体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各式各样的监督如果行使不当,则极有可能冲击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阻碍司法公正,影响案件的审理,从而违背立法初衷。比如个案监督容易给人们起到这样的导向作用——终审判决其实并不是最终的,还是有力量有可能改变的;媒体监督也往往会给人以“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的错觉,致使司法机关被淹没在强大的媒体舆论中。同时,由于各种监督引起的司法不公正,最后还不得不由法院“背黑锅”,因为裁判最后是由法院作出的,司法的权威性再次由于不当的监督受到严重的挑战。司法实践表明,因非司法人员的干预办案而造成的错案,比司法人员本身造成的错案更多,纠正起来也更困难,一旦发生监督失误,则很难找到恰当的补救措施。
五、公正纠错是巩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有错必纠,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彰显,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从中外历史经验看,法制的确立、进步和健全,都伴随着一系列司法纠错活动。司法纠错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司法纠错,能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进步。要增强责任担当,发生了错案,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必然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办了错案,就要承担检讨、处分等甚至是刑事处罚的责任,相关领导也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错案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条件的就必须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进行赔偿,决不能来半点推诿卸责。迟来的公正固然让人痛心,但迟来的公正无疑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坚持法治公正的最坚定决心。着眼于长远,公正裁判固然是司法正义的直接抵达形式,但对于错案的及时主动纠偏,却又是更深远意义上的司法权威的重塑,面对错案能不遮掩、不回避,才能够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有错必纠,还案件以公正,这种态度必然会使司法中的错误越来越少,从而持续巩固司法公信力。
人民的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牢牢抓住公正这条法治的生命线,在立法、执法、释法、监督和纠错五个环节上秉持公正,才会让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形成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树立起法律权威。
(作者系中共桂阳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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