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优化中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第一步,对达到完善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设计巡回法庭与法官任免的制度过程中,应充分借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加快推进。
美国的司法部门分为两个既平行又交叉的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各级法院对于美国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直接或间接规范的事务有管辖权,例如联邦证券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等。州法院处理州宪法和其他不受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规范的事务,比如大多数刑事案件,合同法、遗产、婚姻与教育的相关法律等。
目前中国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内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审判,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巡回法庭的级别是在高级法院之上、最高法院之下,抑或与高级法院平行,各自负责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如果是前一种情况,由于中国采用两审终审制,高级法院的裁决大多数情况下是终审(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除外),那么新设立的巡回法庭就很可能无案可审。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区分高级法院与巡回法庭的案件类别至关重要。因为如果高级法院与巡回法庭的案件类别重合过多,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给诉讼当事人选择上诉时带来困扰。目前高级法院不时地参与并指导中级法院的审判,这种做法削弱了两审终身制的意义,因为二审到达高级法院后,由于两级法院法官已在一审合议过案件,二审裁决基本会与中级法院相同。如果未来跨行政区域案件由中级法院上诉至巡回法庭,那么巡回法庭的判决对于高级法院是否有强制效力,即高级法院是否在未来判案中采纳巡回法庭的意见?如果巡回法庭仅仅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且判决意见代表最高法院的意见,那么为何需要特别设立巡回法庭在全国审理案件?是方便原告,被告不用长途跋涉至北京,还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比省一级法院法官更公正、更有经验?
美国联邦法院只对少部分案件有司法管辖权,大部分刑事与民事案件都是由州法院审理。美国联邦法院最核心的司法管辖权体现在其审理不同州的公民或企业之间的纠纷,被称为差异司法管辖权。只要原告与被告来自不同的州,那么法律允许诉讼在联邦法院进行。由于州法院由地方财政拨款,州法官大部分是选举或州政府任免,如果在州法院进行诉讼,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会使州法院偏袒一方,司法有失公正。中国设立的巡回法庭应明确界定巡回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如果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是摆脱司法地方化,那么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巡回法庭对原告、被告来自不同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跨行政区域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审理过程中也不应该征求本区域内高级法院的意见。
法律的连贯性与一致性保障了司法公平公正,并且满足民众对法律稳定性的诉求。稳定且可依靠的法律解释与判决能帮助民众计划生活,有序地开展生产活动。这就要求法官对一定区域内老百姓的生活与企业的生产建设有一定的熟悉,并且法律的应用要反映出区域内的既定期待与风俗。倘若频繁地来往不同省级行政区而且不长期在一地审理案件,法官将无法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民众、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因为巡回法庭法官的频繁更替,而对法律的解释必定产生差异,这样的不确定性会使诉讼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落空,希望按照法律规章办事的老百姓也无从规划未来。
法院既没有军权,又不管钱袋子,往往被认为是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分支里最弱小的一个。法官凭借其独立性与对法律的公正合理的诠释而赢得合法性与尊重,那么法官的独立性就要靠行政与立法两个分支来保障。目前法官由地方政府提名,经人大通过方可任职。这有可能造成法官在审判时过度依赖地方,自然而然认为自己就是地方的法官,而不是国家的法官。如果新设立的巡回法庭能超越省级单位,任命有经验的法官,相信能够缓解地方对巡回法庭的控制。(2014年12月8日《南方都市报》黄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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