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摘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助于反腐倡廉,改良社会风气。《决定》强调,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这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领导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现象。

法治的核心是法,无法谈不上法治,但法的形成离不开道德,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道德要求和精神。法律的形成如果偏离了道德的要求,背离了道德的精神,则法律难以实施,法治也难以实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五大原则。其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是社会公德的固化和外化,作为他律对人的社会行为发挥强制作用;德治是通过道德建设来指引、教育人们的行为。道德作为更高的行为标准,像看不见的软性法律在人的内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起着自律的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则。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具有刚性和强制性,德治具有柔性和非强制性;法治侧重于惩戒,德治侧重于教化;法治具有滞后性,德治具有超前性;法治主要是外在约束,德治主要是自我约束。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作用互补,并行不悖,共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作用。

二、依法治国需要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共同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为此我们要在立法、执法、守法方面大力体现与提倡道德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道德要求和精神。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需要大力增强法律形成的道德底蕴。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的核心是法,无法谈不上法治,但法的形成离不开道德,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道德要求和精神。法律的形成如果偏离了道德的要求,背离了道德的精神,则法律难以实施,法治也难以实现,所以,要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首先从法律形成这个源头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增强法律形成的道德底蕴,就是要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使法治得以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司法人员自己都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增强法律实施的道德底蕴,关键是要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是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主要环节和举措。如果执法司法人员没有过硬的思想道德素质,凭自己的好恶去执法,甚至知法犯法,见利忘法,再好的法律也无法得以实施,更谈不上实现法治。

要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的道德环境。法律是外在约束,是他律;道德是内在自觉,是自律。治理国家和社会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曲阜孔府时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所以要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持久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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