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路上,培育法律信仰先行
沈英明
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除了必须的宣传和教育以外,还要:“给人盼头”、“给人甜头”、“给人劲头”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困境,首先表现为法律信仰的危机。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除了必须的宣传和教育以外,还要:“给人盼头”、“给人甜头”、“给人劲头”。
所谓培育法律信仰要“给人盼头”,就是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价值的感受和认同,让他觉得法律是有用的。就司法层面而言,当务之急是要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有法必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可以说,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法律的价值和生命在于执行。落实和执行好法律,才是对法律价值的最好诠释,才是对法律生命的最好延续。二是司法终局必须得到树立。“二审终审制”能否得到遵守,是司法公信力高低的直接体现。然而,反复申诉,不断信访,“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司法的终局性不被树立,司法的公信就会受到影响,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无从谈起。
所谓培育法律信仰要给人“甜头”,就是要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依法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要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就必须严格执法,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正确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链条。
所谓培育法律信仰要给人“劲头”,就是要形成崇尚法治的氛围,拧成信仰法律的一股劲头。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所以,培育法律信仰,首先需要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这是关键中的关键。其次,需要法律职业群体的尊崇弘扬。法律执业人的素养和形象,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印象。同时,还需要舆论传播正能量,不要出现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信仰要求人们高度信奉法律精神,要求人们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只有一个国家的公民具备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才能真正迈入法治的门槛。所以,法治路上,培育法律信仰当以先行。
(作者为第48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闵行区法院副院长)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