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国司法体制中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呢?从《决定》的内容看,这些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权的行使中存在外部干扰,一些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导致错案而得不到追究,司法中独立裁判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法院体制与管理制度还不适应法律纠纷的切实解决;三是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健全,与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不完全相符;四是司法权的运行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高,司法机制还欠开放、透明和便民,无法杜绝暗箱操作;五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六是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业监督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也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社会上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钱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一些法律纠纷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判决,当事人或其家属长年上访,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权以外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满意解决。一些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从法律上找依据,而是找领导干预,使案件得到不公正的处理。这些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就是司法没有权威的生动体现,这也严重阻碍了法治构想的实现。
全方位、多角度完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决定》对司法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也正是基于这些客观判断。《决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并着力从六方面阐述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与途径。这六个方面主要是:健全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排除司法权行使的外部不当干扰,设立干扰司法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从外部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裁判的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健全法院体制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司法公正的内部体制;完善审判制度、推进严格司法,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为司法公正提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保障;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阳光司法机制,强调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推进公正司法;规范司法强制措施,强化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强司法监督,预防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发生。
《决定》中提出的这一系列改革举措必将为解决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当然,《决定》中提出的这些举措只是原则、方向,并不是完整、成型的制度。各部门还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制定出科学的方案、设计出合理的制度,确保《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促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早日全面实现。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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