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针对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发展,近些年,我国施行了许多重大举措,并已有32所高校完成大学章程的制定,为推动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支撑。
关于“章程时代”的大学如何实现依法治校和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我想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法律基础和重要途径,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上海交通大学是我国最早制定大学章程的高校之一,1896年建校之初就颁布了《南洋公学纲领》,1898年又制定了《南洋公学章程》,一度成为我国近现代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典范。2006年,基于规范办学的需要,学校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试行),作为探索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在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第31号令,按照法治原则、改革原则、自主原则,凝聚了全校的智慧和力量,修订完善了《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14年5月,经教育部核准通过,颁布实施,是C9高校中最先通过核准的大学。
新修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凝练了学校的办学传统、精神品格和大学使命;优化了治理结构,划分了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校院两级管理体系下学校与学院的关系,加强了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体系建设,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完成章程的制定只是依法治校的第一步,大学章程实施的核心是法治思维的养成。大学章程只有得到认真遵循和真正落实,才不会流为一纸文件。因此,需要整个社会、政府和大学全体师生自身认真地对待大学章程,需要营造尊重章程的信念和意识,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章程的理念、精神和价值,明确章程的“宪章”地位,以获得广泛的认同、接受、尊崇和信奉。同时,更根本的是养成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意识,做到心中有法、办合法事、合法办事、权之以法。具体到学校的事务处理上,重点要考虑是否坚持了几个判断标准:第一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和学术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学校行政和学术权力执行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自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实践。制定出一部好用的大学章程很不易,而形成遵循章程精神的可实施、可操作的制度体系则更为不易。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大学治理的根本大法,必须要落实到大学治理实践,需要以制度激励为核心,创造性地进行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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