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公益组织是否有诉讼资格
这是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今年10月成立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担任检察员,高规格的审判阵容和巨额赔偿,让旁听席上现场座无虚席。
(图片:2014年11月25日,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的志愿者对淮河进行实地调查。)
当天庭审的焦点有三个:一、原审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分涉案副产废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关于环境损害的结果如何认定。
其中,关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资格成为二审焦点中的焦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当天以兼职律师身份出庭为涉案企业代理。他认为,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于2014年2月,不符合法定条件。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代理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第六条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这是一个尴尬的时间点,”带领学生旁听庭审的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军认为,第一个焦点在新环保法没有实施前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被赋予了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本案对公益组织的要求,将对未来环保公益诉讼组织的资格条件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
(图片:2014年11月13日,滇黔交界茨菇河通向柏果镇的输水管道。)
当日,在双方结束关于因果关系的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关于环境损害的结果如何认定,将成为再次开庭辩论的热点,也将决定企业最终被判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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