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控制思维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膨胀甚至腐败。因此,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这也就是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权力总是有各种正当的理由和目的,来触碰公民权利。比如民警搜查黄碟案中,可以看到警察会因治安的理由而触碰到公民权利,并且很有可能侵犯到公民自由或权利。治安的理由是正当的,可以说政府在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的理由都会是正当的,但是你不能认为自己的理由是正当的,就可以乱来。从社会整体而言,权力不受限制的后果就是:任何人都没有安全感。
正如全国人民支持反腐败,但也都意识到“制度防腐”胜于“人力反腐”。如果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只“制度笼子”该有哪些柱子呢?至少应有五方面:一是权利,比如公民和法人,可对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起诉。二是法定权限,即法无规定无权力。有些重要事项由法律保留,只能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政府不得自行规定;在法律上,把政府权力列明清单,没有列入“权力清单”的,就不是你的权力,你也不能随便给自己增加任何权力。三是正当程序,通过程序来控制权力。如果程序有瑕疵,就会带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四是监督,通过本系统之外的力量,如人大和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与审查。五是裁量基准。这是个很重要的“制度柱子”,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也提到了。
现代行政有自由裁量的情况,要求行政执法者在合法的幅度范围内,还要做到合理。这个合理的基准相当细致也比较复杂,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情理和情节上作出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这个范围内的处罚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底处罚多少钱呢?这就需要设定行政裁量基准,按这个既定的基准来权衡裁量。比如,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且要排除不应该考虑的因素,避免以不正当的动机作出行政决定,避免以恶意或不诚实行使裁量权,等等。
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决定可能无效甚至违法。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的“告知”就是一个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是作出处罚前的必经程序。执法者要有这个程序优先的意识。
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用正义女神作为图腾。这是一位被一块布蒙住双眼的女神。根据我的考证,这块蒙眼布就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有两个功能。一是有意识地阻隔对法外因素的过多考虑。二是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过早的把握。因此,这也构成了正当程序的优势和特殊功能:把争端各方统一到程序中来。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也是因人而异的。因此,程序是冲突各方最容易达成一致的地方,也是纠纷各方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
程序优先思维还意味着,我们对司法权的尊重和对司法程序的尊重。法治思维要求大家不要干预司法活动,应当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判断权。这也是各级党政干部有无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尺。
程序也是一种良好的工作方式。无论是解决纠纷,还是作出决策,都离不开程序。要相信,一切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突破。所以,四中全会《决定》中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技术理性思维
在法治社会,法律职业思维与大众生活思维形成鲜明对照。技术理性和专业逻辑是法治所要求的。它是经法律专业训练的结果,主要表现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思维。在法治要求之下,它也扩大到了代表政府执法的公务员甚至更广泛的范围。
自古以来,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衡量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原则上讲,法治思维重视逻辑但并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大众思维多属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及其逻辑,而不受大众化情感因素的左右。具体到公权力主体,就是应当在注重缜密的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再考虑“情”的因素。
技术理性思维还表现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是指“以证据为根据”。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灭失了,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思维把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两种。前者是客观真实世界的事实,比如科学家就是想探索客观事实。后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它只在法律程序中通过证据来证明。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就构成一个法律事实。如果既有的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作进一步认定。就好像在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中,关键证据缺乏,就不能认定他有罪。放弃追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危害性远远小于冤枉一个好人。换句话说,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更严重。这就是法治对于证据、犯罪、侦破率的态度,也构成了法治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思维需要我们下决心转变过去的思维惯性,敢于付出必要的代价。比如,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单一化了,运用政策、动员、行政命令手段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但相对于“法治社会”这一全体人民的新共识和新目标来说,这些代价都是必要的。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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