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治才可真正达到“治”(3)

只有法治才可真正达到“治”(3)

摘要:时至今日,法治与人治之争,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理论之争,而是利益之争,是被人治的广大人民群众与治人的少数官员之争。我们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自然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依法治国精神,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全面建立来结束这场在中国持续了数千年的争斗。

虽然每个人个体千差万别,难以捉摸,但作为大量个体的集合,一个社会从总体而言毕竟具有对道德正义的看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出自大量人的智慧,这种准则一般来说适合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较多合理性和客观性。将这些准则固化下来成为法制,用以约束人的主观行为,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当然,这些准则中难免会有些不尽合理或是过于机械的地方,但是至少它们可以防止更不合理的情况发生。而且这些不合理之处是公开透明的,也有利于人们去改进或是规避。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谈的法治是一个广泛的概念,绝不仅仅限于司法范畴,而是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在人才选拔方面,是推荐还是考试,在行政管理方面,是让有关部门去自由裁量还是按明确的规则办事等等,说到底都是一个要社会的客观还是要人的主观,也就是要法治还是要人治的问题。

应该说,上面这些道理都不是新鲜事,人类历史上无数先贤哲人早就不知参悟过多少次了。但为什么中国的历史却总是被人治思想所统治呢?其实这也不难理解,既然法治是用社会的客观来限制人的主观,那么自然会影响那个被限制的人的利益,这个人就会跳出来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来阻挠法治,维护人治。这样的人自古以来一直都不少,以前,他们可以公开打出人治的旗号,而在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他们不太方便这么直说,但却可以用各种各样曲线的方式来阻挠法治,维护自己的人治。这里面相对直白一点的包括在法律法规体系中留下某些空白或是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或是搞一堆“内部掌握”的政策。而更隐蔽的则藏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其一曰模糊:法规条文既可以这样理解,又可以那样理解,究竟怎样理解才对,只有有关部门说了才算,而有关部门每次说的也不一定一样,要一事一议。其二曰过时:多少年前的老皇历,早已无法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也不废除或修改。遇到了事情,有关部门既可以照章办事,也可以与时俱进,全凭他一张嘴、一颗印把子。其三曰矛盾:政出多门,人人都要管,管法又各自不同,常常互相矛盾,不论你如何办事,总可以有部门跳出来说你做得不对,哪柱香没烧到都不行。其四曰无法操作:十天才能准备好的材料,硬是规定必须五天内交齐。既然你交不齐,违了规,那么有关部门就可以自由裁量了,最后是严格执法还是为群众办实事,就全看你的“沟通工作”做得好不好了……办法有千般万种,目的却是一样,就是让法制这一社会的客观行为准则用不上,而只能去求他这个个人在主观上去大发慈悲。这就是权力。慈悲是可以发的,但显然不能随便发,需要做好“沟通”工作。这就是利益啊。

由此看来,时至今日,法治与人治之争,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理论之争,而是利益之争,是被人治的广大人民群众与治人的少数官员之争。我们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自然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依法治国精神,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全面建立来结束这场在中国持续了数千年的争斗。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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