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家暴法”为受害者撑起“保护伞”(3)

让“反家暴法”为受害者撑起“保护伞”(3)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

家暴问题年年谈,但实际治理情况并不理想,家庭暴力还普遍存在并滋生了各种变种,尤其是在对子女的教育上,“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体罚式教育,依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土壤。比如,前些年被人视为“狼爸”、“虎妈”的教育方法,便获得了很多人的认可。

网上曾经流传一组图片,一个小女孩不愿上幼儿园,便挨了其父亲的一顿掌掴,于是孩子在委屈中“乖乖上学去了”。这样的做法引起了不少人的愤怒,但更多的人却“无奈地认同”,并给予“不这么做又怎么做”的声援。

这种认识,与传统的家庭和社会伦理密不可分,并成为一种代际传承的习俗。比如孩子不听话,父母将其棒打一顿,或者对其进行人格上的污辱,在国外可能是犯法之事,并会受到其他人的举报或者孩子的投诉。但在国内,这种情况却司空见惯,被理解为家庭私事。

可以说,建立严格和高标准的反家暴约束体系,受到了传统习俗的极大挑战,以至于一些权利的保护措施处于“虚置无用”的状态。而且,由于权利诉求的相对温和,也使得公共管理处于相对滞后的层次,存在着对家暴危害和反家暴认识不足、行动落后和措施不力等问题。如果不解决观念认识这一先决条件,即便是反家暴立法也可能被打折扣,或者因操作性不足导致执行困难。

反家暴,解决认识当为基础,因为传统习俗的强大,既成了家暴产生的源头,也成为反家暴最大的阻力。有人指出,反家暴立法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标准问题,二是证据问题,三是救助问题。但归纳起来都是一个认识问题,什么是家暴,如何处理和防止家暴,如何介入和干预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前提。只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私人和家庭之事,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和重要任务,反家暴才能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反家暴”立法仍显保守

全国妇联近期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约有20%的女性承认曾被家人殴打。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家庭暴力的发生虽然有着各不相同的情境差异,但普遍具有高度私密和情感依附等特点,大部分游离在法律程序之外。法律的这种缺席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故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不可推卸的政府责任。

在我国,已经具有了调整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明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条款之中。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然而这些立法未能有效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在证据标准、举证责任和救济手段上跟国际标准相去甚远,无法满足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所需。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仍然十分必要。

国务院公布的《意见稿》积极回应了这种社会需求,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增设了一系列着实有效的新规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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