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独生子女费退不退听谁的?
● 1990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批生育二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3年11月 “单独两孩”政策出台。
●2014年1月国家卫计委《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2014年5月河南省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4年7月河南计生部门下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发证和退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两回事,退费不是发证的前提条件。
释疑
地方规定是否违法?
卫计委:《通知》是指导性意见,不具强制性
今年5月,修订后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依然规定,获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这条规定让河南省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明确要求必须退回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省份。而此规定似乎与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相违背。《通知》规定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国家卫计委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宋树立11月26日晚间对记者表示,卫计委出具的此份通知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卫生计生系统及其各附属单位的意见。宋树立表示,“我们是一个指导性意见。我们发布的通知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对相关条例的修订没有强制性。”
据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因此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由于找不到上位法,所以地方这一行为不违法。我国计划生育法也明确,各省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但杨小军认为,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并不合理。“享受独生子女费可以说是‘过去’的事,目前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是‘现在’的事,河南的这一规定其实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盘点
24省市自治区明确“不需退回”
今年七月份,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曾介绍除西藏、新疆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已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中包括北京在内的有24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回。其中,河北、陕西、山西与贵州等地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在当地正式启动前已经享受的不需退回,启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费又决定生育二孩的,需要将启动后享受的独生子女费退回。而内蒙古等6地暂未对之前已领取的费用是否需退回做出具体规定。
合法生二胎,独生子女费不该退
国家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
依法生二胎应该退回独生子女费吗?这或许是许多准备生二胎的夫妻很想吃颗定心丸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一个确定统一的说法,不容各行其是。其实,为打消民众顾虑,国家卫生计生委早在今年年初各地尚未将“单独二胎”政策落地时就下发了通知,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只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这意味着,新政策不具有溯及力,不打破依据原政策已经形成的稳定秩序。这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符合新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的调整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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