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地方债发行与融资平台存量债务有效对接。《意见》虽赋予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权限,但具体如何举借还存在主体、规模等诸多限制,特别是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融资需求比较大,举债资质、信用等级却相对较差,发行地方债难以完全匹配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而且对融资平台存量债务市场属性进行甄别与分类将是一项复杂工程,会留下政策博弈空间,本来应由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一般性企业债务,导致偿债主体置换,增加银行信贷风险。因此,确保融资平台资金链条有序运转,需要妥善处置存量的区县级政府债务、匹配各级政府融资需求等细节问题,这些都有待地方政府根据中央部署进行统筹安排。
确保融资平台不出现存量债务偿还风险。从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看,全国总体上仍以银行贷款为主。今后两年是融资平台的偿债高峰期,除了地方财政支付外,整体上还需要外部融资进行周转。《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发债可以用于适度归还存量债务,部分银行贷款将逐步被地方政府债券取代;但由于融资平台存量债务巨大,如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间节点和规模把握不好,很难缓解偿还银行贷款的压力。在债券市场上,城投债存量也面临调整,部分被审定为政府应当偿还债务的城投债,可以发行政府债券来覆盖;但未能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将被归入一般企业类债券,信用风险会重新评估,需要重新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建立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的新机制
稳妥剥离商业性融资平台的公益性资产负债。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作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商业运作,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
尽快建立健全融资平台监管规则。一是出资人职责履行要到位。加强对融资平台发展规划、投资融资、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管。二是综合评价激励机制要科学。要有针对性地建立融资平台分类考核评价机制。三是优胜劣退的市场化机制要实施。
完善融资平台自身管理架构。继续通过资本金注入、土地注入、不动产注入等方式壮大融资平台实力,提高再融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构建,做到政企分开,实现融资平台内部的有效制衡机制,防范“内部人控制”。建立审计委员会,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信,准确识别财务风险,有利于管理层和监管层掌握融资平台的动态财务信息。
完善融资平台市场化融资的约束机制。金融机构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授信审批管理,落实信贷管理政策要求,既要支持其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又要避免信贷过度集中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畅通融资平台多元化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行债券实现外部融资。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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