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专家解读
甘超英: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要逐步增加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地方立法权拟扩至282个设区市,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此举曾被专家解读为地方立法,有利于人民行使权利,亦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此次决定又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两个举措看似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冲突。
地方人大(设区的市以上)有立法权,而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此次《决定》限制的是地方政府,如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制发的文件和国家相关部委发的文件属于同样性质。如果针对的是普遍性问题,就应该提请省人大来制定。因为政府制发文件的程序很简单,有时办公会议讨论一下就通过了,而人大立法程序比较完善。像前段时间提出的闯黄灯也要处罚的规定,不仅实施困难,对法律权威和行政权威来说也不利。立法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立法,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宪法宣誓是否有例可循?
就职宣誓已成全球通例
【原文】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专家解读
甘超英:在我国,就职宣誓的主要是以下人员:经全国人大选举的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任命的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部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主要有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高院副院长、审委会成员、法官,高检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官等。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选举产生的官员通常都要就职宣誓,至少国家主要领导人要宣誓。像在美国,需要宣誓的主要是总统、法官等。在香港,特首在国家主席的监誓下宣誓,其他人则在行政长官的组织下宣誓。
就职宣誓的内容主要是“忠实履行宪法,履行职责”等。美国的宣誓内容是规定在宪法中的,香港和澳门的宣誓内容则规定在基本法里。
在正式就职前宣誓是全球通例。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内容,但我国宪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这便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责的要求。我认为将来应该会增加宪法宣誓的内容,快的话可能会在2016年,就是至少到下一届人大开会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者秦前红: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人们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在万众瞩目的场合宣誓,全社会都盯着宣誓人,对其行为会有约束。下一步应制定宣誓法或一套宣誓规则,包括谁来主持、规范性动作有哪些、誓词内容是什么等,免得各级官员在向宪法宣誓时不统一,搞成五花八门的样子。
(综合《京华时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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