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的区域总量控制措施
为了整体改善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实施区域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包括水量的总量控制(工业)、区域煤炭使用的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统筹考虑整个京津冀地区环境容量,再进行三地排污指标的分配。通过总量控制制度,可以倒逼节约用水,倒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倒逼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交易。
(四)统一的环境标准和排污费收费标准
统一的环境标准是区域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必要前提,京津冀一体化首先应当统一的是区域环境质量标准,建议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标准。其次,要建立统一的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会出现“我保护,你污染”的尴尬局面。再次,要建立统一的排污收费标准,否则会出现污染产业跨区域转移现象,既不符合区域责任公平的要求,也造成监管的困难。统一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意味着更为严格的环保要求,河北可能无法施行。为此,中央和北京、天津应予以技术和资金援助。
(五)统一的环境保护补偿措施
京津冀环境保护一体化宜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突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各地区和单位都有责任保护环境,但污染重的地区和行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承担更重的节能减排义务。为了帮助落后地区履行职责,应建立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即在明晰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创建污染防治补助、区域生态补偿方面的经济帮扶机制,如建立对河北白洋淀、张北防护林工程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河北的环境改善了,北京、天津基于自己的受益应给予河北以一定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生态补偿不能异变为单纯的资金划拨,可转为公益项目和民生改善方面的长效援助。
建立健全统一的区域环保共治制度和机制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共治”的法治化利于统筹各方的资源,弥补行政资源之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参与、协作和监督作用。
(一)信息公开一体化
由于环境信息牵涉诸多地区、多部门,京津冀区域内信息公开的主体之间须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和统一,否则会给社会带来困扰并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关于公开内容,面对京津冀严峻的环境问题,三地可协商共同编制更宽的可公开信息清单和不可公开信息清单,保证可公开信息内容的统一。
(二)公众参与一体化
京津冀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如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也是无效的。河北省即将出台《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建议北京、天津在与河北沟通和协调的基础上也出台相应条例,用制度和机制保障和落实公众参与。此外,还应建立支持公益诉讼的机制,用公益诉讼来监督京津冀一体化中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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