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环保工作一体化需要法治保障
京津冀地区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近年尤其突出,严重制约了三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环境保护缺乏统一的规制。为了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必须通过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区域一体化的措施,从更大的范围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管理和人力资源配备,优化自然资源配置,统筹环境保护工作,即从管理上的优化上获得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京津冀环境保护一体化既是对行业和区域分割式发展模式的突破,也是实现三地可持续协同发展的唯一出路。
2014年2月,中央把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要国家战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行改革。作为京津冀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京津冀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包括有效的区域环境保护协同和区域环境保护共治,须在法治的框架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下进行,最大限度地统一各方的步调,协调各方的行动,追求最大的共同利益。
建立健全统一的区域环保调控制度和机制
(一)统一的环境规划措施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决定了必须根据环境容量,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区域环境规划。制定环境规划时,三地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寻求解决的方法,设计有效的措施,切忌“同床异梦”。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井然有序,明确国家如何统筹、京津冀如何落实、任务怎么分配等。二是应明确谁跟谁协调、谁跟谁一体化的问题。环境问题是京津冀一体化的关键催生原因,因此,一体化中应重点保护北京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二)统一的政策与规划环评措施
新《环境保护法》第14条为政策环评的实施打开了大门。京津冀地区在制定政策时,预先制定出多个政策方案,再预测、比对可选方案对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最后进行优选或者否决。统一的规划环评实质内涵为环评会商制度。编制机关在编制区域内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规划时,应当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区域内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将会商意见以及采纳情况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