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官谈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

大检察官谈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

摘要: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制约权力,保证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应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保证权力规范运行的法制轨道已经形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如何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一个需要下更大气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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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

【游劝荣: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决定》的内容多处涉及检察工作,对推进检察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要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凝聚法治共识,运用法治思维,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新时代条件下的检察工作标定新坐标新高度。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宪法定位为逻辑起点。宪法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检察制度改革不能也不应该违背这一宪法定位。《决定》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等。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应该以此为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通过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检察职能与宪法定位相匹配、相适应。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权力法定为基本原则。法治既授予权力,也约束权力。从现代法治对公权力的确权、限权、制权的基本经验来看,检察制度改革的根本任务不外乎四条:厘清检察权的边界、优化检察权的配置、规范检察权的行使、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检察制度改革,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权力法定,做到法定职责必为、法无授权不为,严守权力边界,依法履行职责,特别是要按照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真正用法律制度界定执法司法权边界,规范执法司法权行使。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检察机关的业务范围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执法活动涉及立案、侦查、审查、审理、裁判、执行等多个诉讼环节,其执法质量和效果好坏与否,是人民群众感知司法公平公正的一面镜子。《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不公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检察机关要把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要求,切实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为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为了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公平公正这一价值取向,《决定》设计并选择了两个维度的路径:一是改善司法环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和促进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有效减少外界对司法的干预,确保司法人员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保持应有的客观公正义务;二是改革司法本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效能性。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就要积极适应这一要求,努力重新调整、定位检法之间、检警之间、控辩之间的关系,提高公平公正办理每一个司法个案的履职水平。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释放司法正能量为终极目标。释放司法正能量的前提必须是让每一个人都了解司法,愿意融入司法,汲取司法正能量。只有让老百姓打从心里面信服司法,老百姓才会逐渐懂得尊重司法的权威,自觉遵守法律。《决定》指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履职水平,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司法个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效监督司法的现实路径,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实践中感受到司法正能量;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以全系统的整体素能提升保障司法正能量得到空前释放,让检察制度改革的“红利”真正惠及每个公民。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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