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把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依法治国的工作大局,凸显了加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也就是说,上述由省级和直辖市以上党组织制定颁布的党内规章就是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突出特点是党纪严于国法。其原因:一是职责所系。党员既是普通公民,更是负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员身份意味着更多的纪律约束和责任担当。国法是一个国家要求每一公民都要遵守的法律制度,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政党要求党员遵守、约束党员言论行动的一种纲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员首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法;同时,作为负有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还必须受到更严格的党纪约束。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的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要严于国家法律。二是形势使然。到2020年的未来六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头戏”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必然要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更高要求,严字当头,依法执政、依纪治党。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突出意义在于:一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选择;二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从严治党要求制度化、法规化、常态化的必要举措;三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机制的制度安排;四是使各级党员干部产生敬畏心,培养不敢腐、不想腐的廉洁心理,实现廉洁政治目标的迫切需要;五是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的迫切需要。要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前提就是先把权力关进党纪的笼子。作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400多万个基层组织,在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必须要拥有自己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一个政党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备程度,已经成为其发展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不仅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即着重规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还定下了时间表,即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尽快对现有的党内的法规制度进行摸底、清理、修订、补充,既要提高它的认知度、操作性和执行力,还应实现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当前的情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进行了首次集中清理,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近四成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与此同时,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已有法规也正在修订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我们坚信,随着党内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完善,随着党员干部严格遵纪守法自觉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春天必定会加快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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