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着眼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而这两个方面,离开了党的领导,都无从谈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一个五位一体的建设,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子体系的形成,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可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离不开加强党的领导。而作为总抓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其他方面,也同样离不开加强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长期以来既是一个理论的热点问题,又是一个实践的难点问题。《决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为我们澄清了思想的困惑、厘清了实践的障碍。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的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方向,是对党的领导的强化、细化和优化,从而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愈发展,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愈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那种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三、善于通过有效方式,在依法治国中贯彻实施党的领导
面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形势新要求,要在依法治国中更好地贯彻实施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更加得力有效,我们党还必须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执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现代政党政治的普遍现象和必然要求。具体到我们国家来说,就是我们党使自己的政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转化为法律。我们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对此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就整体而言,在这方面我们党还需要不断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要做到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就要善于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政治优势,深刻洞察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意愿心声,不断提高立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要善于发挥“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的优势,充分吸纳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的政治智慧,提高法律起草修改的质量;就要善于使立法制度和立法规则完善化,提高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就要善于发挥党员在各级人大中占主导的政治优势,并善于通过宣传、说服的方式取得其他代表的支持。
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时,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拥有重大人事任免权的权力,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权威的重要表征。在全面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背景下,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就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认真处理好的重要政治问题。为此,我们党就要善于培养和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推举为候选人;就要善于通过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在选举前增加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了解熟悉程度;就要善于在选举前做好凝聚党员代表的共识、达成党员代表一致意见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带动和影响其他代表,最大化地取得认同认可;同时,也要善于对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适时有效的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撤换、罢免不合格的干部,提高党在推举使用干部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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