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对现行体制机制弊端的革除,由于现行体制机制基本上均是由现行法律乃至宪法确立的,故在改革进程中若不能正确处理改革举措与法律立改废的关系,那么改革进程即可能成为不断违法甚至违宪的过程,改革的结果不仅不能强化宪法、法律的权威,反而会不断消解宪法法律权威、强化人或权力的权威。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将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要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首先必须摒弃改革的人治思维、牢固树立改革的法治思维。改革的人治思维强调改革的目标与内容由领导人确定,改革的进程由领导人启动并通过其个人权威自上而下强力推动,改革进程中即使出现违法甚至违宪行为,也因改革者的动机是良善的,故而是“良性违法”或者“良性违宪”,不必承担任何道义或法律责任。改革的法治思维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任何改革政策或举措均应有法律依据、任何改革行为都必须由法律授权,若无法律依据或未经法律授权即启动或推进改革,就应依法追究改革者的法律责任。只有按上述法治思维推进改革,改革才不会脱离法治轨道,改革的成果才会强化宪法、法律的权威。
要在法治轨道内推进改革,除牢固树立改革的法治思维外,还要科学处理立法与改革决策的关系,确保立法机关与改革决策机关之间的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一方面,改革决策者在进行改革决策时,不仅要认真研究改革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要充分考虑改革举措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从而在确定改革方案的同时提出相应的立法需求与立法建议;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在获悉改革决策机关的立法需求及建议后,要在全面审定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改革需要作出相应立、改、废法律的决定。凡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或成果,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使其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凡是实践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在特定范围内先行先试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授权;凡是不适应改革要求、阻碍改革进程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唯有如此,方能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良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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