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笔者以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应当具备十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宪法权威的神圣性、法律体系的严谨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违法后果的必定性、执法过程的透明性、救济渠道的畅通性、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法治队伍的可靠性、普法教育的全面性、考核评价的激励性。
宪法权威的神圣性。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四中全会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使得一切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决策归于无效,一切违宪行为得以纠正,一切违宪责任得以追究。
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从法治实施的要求看,现行体系不无缺漏。一是一些法律制度规则系统不严谨,比如有的法律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制度,使得这些法律仅仅是宣示性条文。二是法制规则系统不配套或者不协调。为此,四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法定程序规制一切权力、保障合法权利。程序法定、程序正当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程序法既是权力的来源,又是权力运行的章程,还是权利保障的机制。四中全会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司法作为守护公平正义、守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的运行更加强调程序的法定性。
违法后果的必定性。违法后果对于一切违法行为是必然的和必定的。违法成本低或无成本,必将产生“破窗效应”,严重伤害法律的有效实施。在现行体系中,违法后果结构的法律设计不完善。如:重实体轻程序,有原则无强制,种类不全面,等等。对此,务必高度重视。
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建立信息平台和公开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切实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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