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从人类文明与法治的关系上找到依据,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问题认识提高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要脚踏实地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问题认识提高的结果

历史上,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是在对封建社会末期的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的批判、反思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一旦消灭了私有制,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将是一个没有什么冲突、没有多少矛盾的社会。他们认为,这样的社会极其容易治理,以至他们不太关注和思考消灭了私有制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治理问题。19世纪,社会主义理论由空想变为科学,但因历史背景的原因和历史条件的限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始人对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的国家治理方式问题虽有一些原则性的设想,但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设计。俄国 10月革命以后,列宁非常重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问题,但列宁未能提出并解决如何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并在国家管理方面实行法治的主张。斯大林时代的苏联,虽然有相当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不存在对最高权力的法律约束和机制约束,所以,非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治,而且出现大肃反这样的严重破坏法制、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这使人民无法把国家看作自己的国家,无法把执政党视为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党,以至在历史关头与执政党分道扬镳,这应当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剧变的根本性原因。

邓小平在总结国际、国内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我党最先表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二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些论断表明我们党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已经认识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对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对以往的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运动实践未能解决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应如何治理、社会主义民主如何体现和实现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正确回答。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几项基本任务之一——“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五项要求,其中第二项要求“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中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问题认识提高的结果。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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