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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大修:打通“三难”让民众信法不信访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决定》格外引人瞩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表示,历经三次审议、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实施24年首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强化了对行政机关的约束监督,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引导老百姓“信法不信访”方面,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保障诉权,引导百姓信法不信访
怎样让老百姓从“信访”变成“信法”,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要让群众不去上访,走到行政诉讼这条路来,首先就要让“民告官”可诉,而行政诉讼“三难”之一便是“立案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决定》从加强诉权保护入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窄导致受理难,一直饱受社会诟病。这次修法回应社会关切,以列举方式大幅扩展了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都可告,此外,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合同也纳入进来。修正案还扩大了原告资格,延长起诉期限,从具体制度上强化对法院的约束。
在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接受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是针对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受案范围是“立案难”的原因之一,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济,可能到法院立不上案,所以修法时首先考虑到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保证真正符合法律受理的行政争议和纠纷不受阻碍地立案。“这次下了很大功夫解决立案难,包括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的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公民法人权利,也可诉。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她介绍,法院登记立案这条规定特别重要,是相关人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连夜修改的,她相信这一规定将在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向前大大推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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