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邓小平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每一步的思考,都与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进程相联系,并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设想。正是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长足迈进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与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作《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邓小平民主与法治思想中一个具有奠基石意义的根本观点。他关于法治地位、权威、作用的论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思想,把发展民主,健全法治作为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的根本方针,作为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为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
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早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点。这个观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在这次会议上,他还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当完整的构想,他说,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1986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这个观点,把法治建设摆到了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位置,意义十分深刻。1992年1月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强调:“还是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79年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尽管得到了初步加强,但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紧迫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这充分说明了邓小平这些观点的远见卓识。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从治党治国的全局着眼,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从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对民主法治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和科学的回答。邓小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加强法治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实现民主和法治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治;反对腐败还是要靠法治;稳定压倒一切,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确保安定团结等。这些论述,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澄清了种种疑虑,排除了种种干扰。不仅极大地丰富了马列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而且勾画了我国依法治国所必备的条件,也是我们现在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