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摘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已胜利闭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方案、“法治中国”的路线图。报告人围绕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展开讲解。主要内容:一、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三、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四、全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和总目标;五、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而不能相互割裂,有所偏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把法治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基础,互为保障,共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社会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全社会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法治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一个国家的法治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总结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勇于吸收人类的文明成果包括学习别国的有益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别人的做法。这种坚定与自信,使中国法治建设始终根植于中国大地,开出独具特色的东方文明之花。

 五、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干兴邦,空谈误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在落实、贵在落实。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当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代法等不良现象,根本原因还是部分地方和部门把党的领导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华网近日在一篇报道中列举了中国法治缺失的几个“镜头”。镜头一:跟随一名市委书记调研时,这位书记在车上对记者大谈加强法治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重要性。而下车后,他指挥拆迁时,大手一挥,把这个拆了,把那个拆了,很难感觉到他的法治思维在哪里;可谓是“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镜头二: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位干部说,自己当时后背发凉,“你说要搞法治,但别人却不信。按照《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更加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过去,我们有了宪法原则和党章规范,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缺少具体法律的规范,也给了任意解释的空间和理由。不能不认为,这是部分地方党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解决了依法治国的机制与制度问题,搭建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框架,完善和实施党的活动的具体法律规范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提上日程,并会产生巨大成效。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国家框架里,保障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不改变,也应采取法治的方式。用法治的方式就是完全彻底地落实宪法和法律。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并系统阐述党领导法的基本原则、思路和一系列重大举措,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体现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二)正确解决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作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人民当家作主落地。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的统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显然,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规的法源,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法源。无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无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保证国家法治统一—法治国家基础的客观需要,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深刻体现。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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