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组织制度上维护党章(2)

从党的组织制度上维护党章(2)

这里有一个称谓问题,就是有人提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不是中央书记处书记?这就需要对中央书记处的地位和作用作一个历史的考察。我们党设中央书记处是从1934年1月六届五中全会开始的,当时的中央书记处又称中央政治局常委会。1935年1月遵义会议后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书记处。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中央书记处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会议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权”。1945年党的七届一中全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为中央书记处书记。这时的中央书记处相当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所以邓小平说,1935年遵义会议以后,我们党形成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由毛刘周朱任组成的一个稳定成熟的领导集体。到了党的八大,形成了由毛刘周朱陈邓组成的常委会。没有以毛泽东为核心的这个中央领导集体,中国革命和建设就不能取得胜利。

1956年党的八届一中全会实行主席制和总书记制并存的新的组织制度,此时的中央委员会设政治局和常委会、以及在中央政治局及常委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的书记处。毛泽东当选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同时他又是中央书记处书记,是书记处七个书记之首。

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重新设立在“文革”中被取消的中央书记处,胡耀邦当选为中央书记处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当时仍然实行主席制和总书记制并存的组织制度。

从党的十二大以后,我们党取消了主席制,只实行总书记制。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的十八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这是很科学的。

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政治局及常委会,最后集中于一个人,要维护十七大党章规定的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组织制度。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因此,不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的组织制度上维护党章,就要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第一、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必须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30多年前,邓小平就指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主要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国家最高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但是,在十二大党章中,对党的领导人的任期没有作严格规定,而是对各人的工作任期因人因事而异,这反映了当时党的干部队伍的状况。现在,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我们全党作出了榜样;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七一”讲话中高度肯定了“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因此,废除党的最高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党的主要领导人因为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而事实上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

第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必须同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年龄限制制。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规定,省、部级干部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对任职年龄作了具体规定。在这方面,越南共产党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2001年越共九大决定总书记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满70岁的中央领导干部都要退下来,为此,60岁以上不得第一次当选为中央委员,65岁以上不得第二次当选为中央委员。我们党已对省、部级干部的任职年龄作了规定,也应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任职年龄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照章办事。

第三、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还必须实行党的领导干部差额选举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委员都要由差额选举产生。差额选举的范围应从地方党委委员、常委扩大到副书记,从中央委员扩大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将来,地方各级党的书记和中共中央总书记也应从差额选举中产生。

四、必须维护十八大党章规定的中纪委受中央委员会领导,中纪委以下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组织制度

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中国特色的纪律检查体制,是对我们党纪检体制经验的科学总结。

我们党的纪委(监委)从诞生之日起,与同级党委之间就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尽管在党章和中央文件中曾一度用过“指导”一词,但在实际工作中,党委与纪委都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1927年党的五大,我们党开始设监委。党章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不得取消同级监委之决议,但监委之决议,也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这表明,党委与同级纪委实际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1928年六大党章规定不设监委,监察工作由各级党组织承担。1945年七大党章规定必要时得设监委,各级监委包括中监委由同级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指导”下工作。由于全党忙于军事斗争,七大没有选举中监委,执纪工作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的。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规定,中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对“指导”一词产生了不同的理解,1950年2月,中共中央又重新作出决定,规定各级纪委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犹如各级党的宣传部和组织部一样,因此,各级党的纪委是直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关于上下级纪委的关系,规定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在工作上有指导关系,当上级纪委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决定。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为了适应监委职权扩大的需要,在领导体制上,各级监委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指导”下工作,在上级监委领导下工作。中监委在中央委员会“指导”下工作,这是党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而作的初步的尝试。

1956年八大党章针对监委成立后有人标榜监委的“独立立场”,八大党章又重新规定,各级监委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十一大党章重新设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章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恢复了八大党章规定的纪检体制。但是,这种领导体制很快就暴露出与纪委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中纪委在1980年第二次全会上向中央建议,将中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这个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十二大党章将纪委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中纪委以下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体制确定下来,一直延续到党的十八大。综上所述,只有1年半(1955年3月—1956年9月)时间,中纪委(中监委)不是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而是在“指导”下工作。

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是党的纪检体制中最宝贵的经验。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纪委都是党委的重要助手,不能因为纪委是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就要同党委平起平坐。十八党章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重大和复杂案件的解决,有利于加强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纪委受到同级党委的监督,防止纪委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纪委权力的滥用。

十八大党章总纲指出:“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发展党内民主,决不是要否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的作用,而是必须维护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权威,同时又要制约和监督党的各级领导人,使他们的权力不是无限的。我们要按照这个思路来改革和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十八大党章设计的组织制度是我们党执政以来弊端最少的组织制度,维护这个组织制度,执行这个组织制度,才能坚决维护党章,这必将成为全党的共识。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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