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9月28日 人民网)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随着贪腐官员的纷纷落马,“受贿”一词频频出现在纪委的通报中,可以说“受贿罪”已经成为贪腐案件的重灾区。在这样的背景下,增设“收受礼金罪”既是防止感情投资的必要之举,也是从源头防止腐败的苦口良药。
反腐需要雷霆手段,倡廉尤须疏浚源头。设立“收受礼金罪”便是从源头上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现实中,一些贪腐官员打着“礼尚往来”的旗号收受礼金,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做的较为隐蔽或送礼人送礼时虽没有请托事项,但也包含着希望受到关照的意思,而且送礼人和收礼人之间往往存在者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给受贿罪的认定带来了难度。设立“收受礼金罪”可堵住隐形行贿受贿的制度漏洞,让官员不敢收受贿赂,不能贪污腐败,不想以权谋私,将时间和精力真正投入到倾听民意、改善民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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