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顺党内纪律检查体制为组织保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积极有序进行。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有效机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保证,总体上看是正确有效的,必须继续坚持。但在具体环节上,仍然存在反腐败工作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关系,改进体制框架,明确和落实责任,完善治理腐败责任体系。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呈现出内容全面丰富、力度大、创新多等特点,不断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格局,开创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新局面,成为继续推进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建设的重大指导思想和重大战略方针,必将带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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