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要求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理论上提出了新观点新论断,实践上作出了新部署新措施,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反腐倡廉,为什么要反腐倡廉,怎样反腐倡廉”的重大问题,增强了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有力地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
以提高制度化水平为重点,把治理腐败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之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其实质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治理腐败的法治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习近平多次指出,不仅要完善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而且要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强调了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一系列有关廉洁从政的党内法规,有效地约束了权力行为。当然,实现反腐法治化,还需要进一步把比较成熟的党内纪律上升为国家法律,完善国家廉政立法,以国家名义建立健全公开、监督、质询、罢免等制度,领导干部财产收入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问责制度等一系列廉政监督制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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