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任“试药族”拿生命开玩笑
为了在医学临床实验过程中,观察药物的安全性和代谢过程,药物推广前有一个环节是,需要在健康人身上进行药物测试,于是“试药族”应运而生。试药是必要的,但又尤其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表面上看起来,“试药族”是有权益保障的。比如大学毕业后在武汉市江岸区一家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28岁的朱先生,就是兼职试药人。一年前入道后,至今已试药10多次。朱先生介绍,每次试药前,都会进行心电图、肝功能等方面的体检,合格才能试药。试药前还要签订《知情同意书》,详细告知药物试验的过程、要求、风险等内容。根据抽血量和药物风险的不同,每次试药的报酬不同,平均每次1000元左右。这里面好象既有知情同意,又有自愿协商或者协议,既有试药者预期的报酬,又有体检和医疗保障措施,似乎是一件合理公平的交易。
实则不然。试药行为,不应该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显然,试药是一件高风险的行为,有道是,是药三分毒,而在未经临床推广的药物,更是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较大的不确定性。这里面既有科学试验的因素,也牵扯到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而有关药物推广商,直接将其转换成为市场交易行为,则未免太投机取巧了,也让人闻之十分后怕。
有情形表明,这种市场交易,沦为一种地下行为,在“看不见的战线”上展开,即使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也未必就不存在某种的欺诈性。因为真正知情的一方,毕竟是药物推广方,而“试药人”因为不具务必要的药理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实质上对于潜在风险,仍是不知情者。这大约也是试药的对象,为什么不是那些最知情的专业医疗工作者,而是最缺钱的大学生和农村贫困群体的缘故。
试药行为,无论如何都离不开严密的市场监管。躲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监管的试药推广活动,尤其可能成为一场不对等的博弈。药物推广方无疑处于强势地位,而试药者就是“用绳命在对赌”。这不只意味着“试药人”个体的风险,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药物市场的失控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试药行为加强管理。对于推广试药的药物名录,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试药的过程,也要置于监管的眼皮底下。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地下试药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打击。只有管罚并用,地下试药行为才可能矫枉过正,从而进入人们预期的审慎、科学、可控的轨道。
保护“职业试药人”权益刻不容缓
毫无疑问,“职业试药人”是在拿生命赚钱,“职业试药人”的临床试验工作有着很大的风险,随时都有可能落下病根和后遗症。然而,从目前保障机制来看,对“职业试药人”的健康安全保障明显不够。保障“职业试药人”知情权和明确医院、药厂等医药科研机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一纸《知情通知书》上。大多数“职业试药人”为了获得试药工作,即使对《知情通知书》中的一些霸王条款不满意也不会提出异议,只会默默签字认可,甚至很多“职业试药人”在签《知情通知书》时根本就不看内容,因为看与看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区别。这就导致“职业试药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医药、药厂等医药科研机构只要给予很少的补偿即可,一般不过几十万元而已,甚至只有几万元,远不够医疗费和今后生活费的需要。
因此,不管是从保障“职业试药人”合法权益角度说,还是为将来使用新药的广大患者健康安全着想,保障“职业试药人”合法权益都刻不容缓。一方面,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全国性的“职业试药人”信息库,硬性限制“职业试药人”的试药次数以及首次试药年龄等,方便药厂、医院在对各款新药进行人体临床试验阶段清晰了解试药人的信息,避免“职业试药人”短期内试验多种新药。另一方面,完善人体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人体临床试验的操作机制,同时对于“职业试药人”因为试药而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标准和救济制度作出可操作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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