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共治平台推进京津冀环保一体化

建立共治平台推进京津冀环保一体化

摘要:在政府主导的架构下,建立由国家部委、三地政府、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参与的京津冀环保一体化共治对接平台。平台由“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通过《条例》约定其工作机制,包括:“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和“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可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建设“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板块,其下开设共治对接平台子版块作为载体。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但三地发展很不平衡,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京津冀区域发展的瓶颈。在中央的协调下,京津冀一体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法治一体化模式的指引下,有关规划正在制定,亟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区域治理法制、体制和机制。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有效的区域环境共治,关系京津冀环保一体化的成败,为此建议尽快制定《京津冀地区环境保护条例》,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共治对接平台,共同推进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有序进行。

一、制定《京津冀地区环境保护条例》,为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为使京津冀环保一体化井然有序地运转起来,有必要制定我国首个《京津冀地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例的起草由环境保护部会同三地政府共同开展,成熟后报国务院审议发布。第二,条例的结构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政策、管理体制、生态建设、信息监测与共享、统一应急、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第三,条例的内容应与国家和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等相互衔接和支撑,有关部门和三地政府可联合发布实施该《条例》的办法,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京津冀流域污染联动防治办法》、《京津冀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其中《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应与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进行衔接;《京津冀流域污染联动防治办法》的制定须结合即将全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京津冀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应考虑融合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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