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立场是,美国政府部门此前认为,即使你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罗尔斯在投资前没有预先向CFIUS申报,就放弃了美国宪法下程序正义的权利。法院则告诉我们‘没这回事’,因为向CFIUS的申报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其次,美国《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款规定,对CFIUS的申报可以在项目完成前后。因此,罗尔斯在项目完成后申报是完全合法的,政府应该依法行政。”
判决书的第二个亮点是:“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和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还要给罗尔斯公司回应的机会。”夏廷康说,“这是让CFIUS和美国政府非常不安的。”
吴佳梁介绍,他们每次去CFIUS试图申诉、了解原委,听到最多的回答就是:“这涉及安全秘密,无可奉告。”
“一直以来,CFIUS由于其特殊地位,存在黑箱操作,很多对中国企业的封杀理由都是‘莫须有’的。中国企业在维权上很难取得突破。”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国庆说。
“过去CFIUS作为名义上的法治政府部门,却不给当事人适当的程序保护。但法官要求它必须把桌面下的事情拿到台面上,它就要考虑自己的‘证据’是否荒唐,是否会对美国政府的威信和运作有影响。”夏廷康说。
判决书的第三个亮点是:“CFIUS就风电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合议庭要求初审法院,要“实质审查”。
“这表示CFIUS也不再能规避司法审查。从总统令失效的意义上讲,三一在风电项目上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夏廷康指出。
有利维护中国在外投资企业利益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三一案“不是个例”。
“华为、中海油等企业也都在美投资合并兼并过程中受阻。随着中美经贸活动的规模日渐增大,深度和广度上升,类似纠纷也会增多。”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曾从事外交工作,多次目睹中国企业“铩羽而归”。
“中国企业很多时候在美投资、出口遇到障碍,有理说不清,甚至经常吃闭门羹。这造成很多企业无法起步或半途而废,退出了美国市场。”
贾秀东认为,美国审查外企时“把国家安全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比如三一的项目周边还有其他国家的风电项目,美国海军不持异议,但只因为三一集团是中国企业,就进行‘有罪推定’。 如果真的怀疑有问题,可以走合法的程序,而不能拿着大棒随便挥舞。”
梅新育也指出:“三一维权追求的不是法律特权,而是平等的权利。”
多名专家都指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三一案让“中国企业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是“最大突破”。
“今后我们的企业在美投资,可以援引这一判例,增加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经验。”贾秀东说。
张国庆认为,中美双边投资协议新一轮谈判将在美国举行,三一此次胜诉“对中美博弈而言正逢其时,是中国企业可能赢得国际话语权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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