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进入新的瓶颈期,主要的原因是,现有的区域和行业分割的管理模式造成资源难以得到有效整合,资源分配效益最大化的结果难以实现,有利于环境污染整体防治和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一体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难以形成。
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必须通过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区域一体化的措施,从更大的范围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管理和人力资源配备,优化自然资源配置,统筹环境保护工作。京津冀一体化和长三角、珠三角一样,是对现行分割式发展模式的突破,是对现行生活模式的新发展。
一体化环境规划的衡量标准
首先,定位要精准,目的要明确。京津冀一体化理念提出多年,但却一直未能推动。近两年,雾霾天气及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中央的协调下,强力推动了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毋庸置疑,环境保护应成为京津冀一体化解决的首要问题。京津冀一体化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一体化既不能成为地方盲目发展非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地方扩展房地产市场的借口,更不能成为地方盲目扩展工业园区的借口;二是应明确谁跟谁相协调,谁跟谁一体化的问题。一般认为,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和政治中心,京津冀一体化应该以北京为核心,要与北京相协调。但笔者认为,这可能会造成毫无章法的协调,一体化更多地要体现科学性和公平性。
其次,思路要清晰,层次要分明。应明确要解决什么问题,采取哪些措施,使用什么方法。切忌同床异梦,在同一个规划下各干各的,各有各的想法,如北京注重环保,河北却更多地关注经济。层次分明应做到逻辑清晰、井然有序,明确国家如何统筹、京津冀如何落实、任务怎么分配、各级怎么配合等。
第三,方案可实施,措施要实际。京津冀一体化应当有可实施性、可监督性的措施要求。国家已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几个部委进而出台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国家即将出台“水十条”,建议参照这一模式,出台京津冀地区一体化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实施细则,从而让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方案与“大气十条”、“水十条”相衔接,并以此为支撑。方案与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应明确京津冀各地的具体问题及这些问题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原则要坚持,措施可灵活。京津冀一体化是环境保护和经济优化的一体化,不能成为发展房地产和建设新工业园区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摊大饼”的理由。各地应实行最为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宜拆旧建新、拆低建高,而非盲目扩张。实行京津冀一体化,交通必定大发展,但往往随之而来的是沿线房子、企业等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不利于城市和区域的科学发展。京津冀一体化必须疏解北京的非核心功能,如一些企业的搬迁,在实施过程中无疑面临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北京作为首都,有着诸多其他地方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如教育、医疗资源的优势,北京市的就业人口不愿放弃北京户口到外地上班,因税收减少北京市不愿大型国企外迁等。对此,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的分税制,使北京愿意放弃一些企业;采取双户口待遇,使北京居民愿意随企业外迁等。
第五,权利要公平,义务要均衡。区域和行业间权利与义务的公平与均衡主要表现在:污染重的地区和行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承担更重的节能减排义务;部分治污措施应协同化。例如,仅北京限排是不足以治理机动车污染问题的,京津冀地区在统一油品质量的基础上,可统一限排、统一限行。此外,应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北京经济条件比较发达,在其以前的发展中,无疑消耗了大量的资源、排放了大量的污染,对周边生态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北京市应该给予河北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京津冀一体化中的生态补偿不能变成赤裸裸地给钱,措施的采取应注重互惠,利人又利己。
第六,措施可监督,责任能追究。规划的实施必须要有监督措施,而且仅由政府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区域之间的政府和民间的监督作用。监督要以责任能追究为基础,即追究污染企业和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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