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院士制度改革”点燃科技创新的新引擎(3)

【案例】“院士制度改革”点燃科技创新的新引擎(3)

但是,从目前已知信息来看,新的修订,仍然无法解决类似沈国舫这样的德高望重者面临的难题:至今其实只有一位院士获准退休,就是经过中央军委才获得批准的院士秦伯益。对于成功退休,秦伯益感觉有“幸运”的成分,他说:像我这样成功退休的,很难复制。一语道出院士进退问题的另一层景象:除非科学道德出了问题,能正常退休的院士是少数,不退休的是多数,主动再三要求退休的反而成了另类……

当然,沈国舫院士之求退,与院士退出机制中的退出,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儿:前者是要求从单位退休,而后者则是要从院士队伍中退出。理论上,院士是一种荣誉,并不存在退休问题,只存在退出问题。退出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退出名额,给更优秀、更年轻的人让路;二是因为自身失德失格,被收回荣誉。

原本,退休还是退出,只要规则明确,都应循规蹈矩而无争议。但是如今,无论是退休还是退出,院士们都不得不面对着超乎寻常的纠结与为难,究其根源,其实还就都是一回事儿:院士,在实际的科研活动中,并不仅仅是单纯的荣誉,还与个人以及单位的经济、学术利益密切关联,进退之间牵连着自身与单位乃至小利益集团的巨大利害。由此,院士方才成为一座被名利裹挟的“科研围城”:外面的拼命想进来,里面的到老出不去。而封闭的“科研围城”,只会凸显科研机制的老死僵化,无益于科研的开放创新。

因此,若想将“院士”从“科研围城”中解放出来,必须还有进一步的退出机制:让那些与学术及荣誉无关的利益因素从院士机制中退出,恢复院士本身的单纯——除了因学术的荣誉,就只有因科学的责任。

“院士退出制”还原朴素的激赏与逻辑

相比起此前几近停滞的院士制度改革,此次工程院院士大会至少呈现出了两个颠覆性的变化。一是收紧了院士的提名途径,将推荐单位限制为中国科协,这无形间去除了院士评选繁杂的利益相关方,有利于保证评选质量;二是院士退出制被明确地提出,尽管它的限定条件还只是“违反科学道德等行为”,但已足以令人遐想。以至于《人民日报》的微博亦不无欣喜地表示,终于不再终身制!“此前,院士作为一种学术荣誉称号,无退休退出机制备受质疑。”

其实岂止是“无退休退出机制备受质疑”,终身的院士制在异化,它衍生出的还有新闻纸上的荒诞剧。譬如曾经的烟草院士谢剑平“劝而难退”,因为长期从事烟草化学、烟草香料的应用研究工作,就算在他当选院士后,来自工程院内外的质疑声亦未停止,但中国工程院随后表示,按照章程,如要取消谢剑平的院士资格,只有他本人主动请辞这一种方式。再譬如,年满80岁的沈国舫院士向北京林业大学表达要退休,可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坚决反对,称其不能退休,因为“你是我们学校的旗帜,还要靠你说话呢”。而搜索资料,也找不出院士退休的规定。

当工程院的翅膀被捆绑上烟草,当一位只想安静以度余年的院士求退休而不得,你可以说这是现实的寓言,但它其实更像是一种观察院士终身制的鲜活视角。院士终身制的最大现实副作用何在?就在于它制造出了如影随形的学术利益。如媒体所指出,固化的院士头衔既代表着一定级别的日常待遇,也代表着在某个研究领域的学术权威。那么一个凭借代表集团强大影响力而评选上的烟草院士,自然不会主动请辞。一样的道理,当拥有院士数量的多少等同于可能因此收获的现实红利,那么就算年龄再高,大学的管理者亦不会轻易让旗下的院士“流失”。

从如此角度来说,就算“实行院士退出制”只是作为一种方向而提出,它也因此具备了还原朴素“激赏”的价值:院士评选,从来都不应是名利场,它的本原意图就是为了激赏“在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人。换言之,院士评选的本意,就是试图经由学术性的“加冕”,在以研究成果和学术道德为评判标准的前提下,让入选者得到“崇高荣誉”式的肯定。它的评选对象指向学者,目的指向“荣誉式的褒奖”。既然是荣誉,既然是褒扬,那么就理当可进可退,而不应固化为现实利益之重。建立院士退出制,就是在还原此种激赏意义。

每一个社会场域里,都应有着自己独特的运行气质,院士自然也不例外。对于院士制度改革,我们向来谈得太多,做得太少。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中国工程院继而行之的“将实行退出机制”,无疑是一次务实的兑现。希望最终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中,院士退出机制能更完善,学术荣誉与非学术利益能更大程度地切割开。说到底,我们需要一个与学术更近的院士,这是不能停息的逻辑还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