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幼儿园不得代办学生、幼儿商业保险,也不得为商业机构入校、入园办理商业保险、“校讯通”等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幼儿园及保健所不得将社会机构引进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有偿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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