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文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文份数序号
按照保密要求,机密级以上秘密公文应在每份文件上标明份数序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具体执行中出现报告是机密等级,却未标明份数序号的情况。
2.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中的年度括号应使用“〔〕”,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但有些文件中发文字号中的年度括号却使用“()”或“[ ]” 、还有编虚位、发文字号错误现象。
3. 签发人
国家标准规定:上报的公文标识的“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有些文件中“签发人”未用3号仿宋体字;有的将“签发人”标识为“签发”;有的未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4. 公文标题
《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行政公文标题中的文种部分,必须与国家规定的13个法定文种一致。有的单位以“报告”文种报送业务或其他事项时,往往在标题中的文种部分出现《……的业务调查报告》、《……的专项报告》、《……的专项分析报告》等提法,形成文种不规范现象。应当统一表述为《……**调查的报告》、《……(某专门事项)的报告》。还有的文件标题末尾将“请示”写作“申请”,将“通知”写作“方案”,将“报告”写作“汇报”。有些文件公文标题中滥用标点符号。
5. 主送机关
《办法》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但有些单位将主送单位“上级机关”写为“国家上级机关”;有些简报、信息在正文前打印了主送单位,不符合简报的行文格式。
6. 公文正文
《办法》规定,正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章各部分同等层次段落的标题体例应当统一;公文中多次出现某单位的名称时,应当首先引用其全称,同时标注其规范简称,然后均使用规范简称。
有些文件段落序号不连贯、缺序号、序号不符合“一、”、“(一)”、“1.”、“(1)”的层次规范,尤其是第三层序号数字后面常常用“、”,而没有用“.”;同一文件内层次序号用法不统一;页之间文字不衔接、出现断行、缺页;正文内对同一审计对象先后使用了多种不同称谓。
7. 附件
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如有附件,正文后应标识“附件”;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页码连续编排;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公文附件如果是表格,仍标识为“附件”,而不能将所附表格标识为“附表”或“表”。
有些文件带附件,但没有在正文结尾处作附件说明;有的附件说明与附件的实际排序、标题内容不一致;有些文件附件称谓比较混乱,有的写作“附”,有的写作“附表”;附件标识的序号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
有些附件与正文印在同一页,不符合附件与正文分页印制的规范;有些附件没有与正文统一编排页码;有些表格排版装订时朝向不规范;有些文件仅在左上角订一钉;有些文件附件与正文脱离且正文无附件说明。
8. 成文时间
成文日期应当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误将“○”写为“零”英文“O”或数字“0”。
9. 印章
《办法》规定,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在实际运用中,出现联合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加盖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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