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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指 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
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分值100 1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落后产能淘汰 6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2 2 清洁生产 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 6 3 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0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0(6)1(8)2 煤炭洗选加工 4(0)1、2 散煤清洁化治理 0(2)1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6(2)1、2 4 燃煤小锅炉整治 10 燃煤小锅炉淘汰 8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2 5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5 工业烟粉尘治理 8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7 6 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8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4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4 7 机动车污染防治 12 淘汰黄标车 7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2(1)1、2 新能源汽车推广 0(1)1、2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 8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5 新建建筑节能 5(2)3 供热计量 0(3)3 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6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
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10 大气环境管理 16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 台账管理 1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5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3 秸秆禁烧 1 环境信息公开 4
注:1.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1”的,括号内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
2.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2”的,括号内为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
3.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3”的,括号内为北方采暖地区的分值。北方采暖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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