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该如何看待177名复旦学子“联名求情”(3)

【案例】该如何看待177名复旦学子“联名求情”(3)

复旦学子为投毒者求情该否挨骂?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复旦学生的联名求情信,能让人感觉到那种纠结的情感:一方面,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他们“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另一方面,对林森浩投毒行为的愤怒,他们同样“非常愤慨,同声谴责”。这说明,联名写求情信的同学,和我们对这起事件的看法,本质上并没有任何不同;相反,作为同窗,他们也许更有一番感同身受之剧痛。

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写这封联名信呢?他们要求法院不公开他们的信息,说明自己也很清楚,这封信肯定会给他们带来骂名。事实正是如此,网上各种难听的话都有,有的说“丧尽天良的不止罪犯一人,还有177人”,有的感叹“悲哀,整个复旦的悲哀”……

对此,签名的同学表示,“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换句话说,他们认为黄洋已经去了,林森浩被判死刑也无法让黄洋回来,而林活着可以赡养黄洋父母。

曾经,有一位母亲,在法庭上为杀害自己独子的凶手这样求情,“我今天想跟法庭说,能够轻判他就轻判他吧。都是父母养的,我的儿子已经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儿子也活不了了……”当然,这种话从被害者母亲嘴里说出,与从投毒者同窗的嘴里说出,让人感觉不一样,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与旁观者的谅解,性质也完全不同。但是,这些同学原本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什么还要“瞎掺和”呢?更何况,多位律师已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在我看来,这177名学子写求情信,无论在法律层面有多大意义,至少在道德与情感层面,是一种担当。无论怎样罪大恶极的杀人凶手,也是一条生命,任何生命的即将离去,无论如何也不应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喜事”。这177名学子想要为他们曾经的同学“做点什么”,我认为这种情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说辩护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是一项工作,那么复旦学子为向同学投毒的凶手求情,也绝不是“多管闲事”,更不是“丧心病狂”。站在他们的立场,他们做了自己觉得应该做的事情,我们不应为此痛斥为此咒骂。情与法的冲突背后,不妨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情感的归情感—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也不唾弃情感的价值。

复旦177名学子为何为杀人犯求情?

黄洋被投毒致死,让人觉得遗憾,一个年轻的生命,倾注了家庭和社会多少心血,不想还没有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却死于同学之手。我们也会为林森浩惋惜,本该成为国家栋梁的人,却毒杀同寝室同学,让人觉得遗憾。不管林森浩当初投毒的目的是不是只为了教训一下黄洋,其引发的严重后果致黄洋死亡。做为成年人的林森浩,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底线。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故意杀人,林森浩已经造成了杀人的后果,就该为其行为负责,这也是一审法院判处林森浩死刑的缘由。

但现在177位复旦学子,联名为林森浩求情,颠覆了我们沿袭上千年杀人偿命的朴素理念。复旦学子求情的理由竟然是“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按照复旦学子的逻辑,只有多次杀人才能被判处死刑,那么那些因杀一人被判处死刑的人,会不会觉得冤屈?以后只要杀了一个人,就不会被追究责任,那么谁都可以拿起屠刀砍向别人——因为只杀一人不会被追责,那样一来我们的社会岂不乱套了?

诚然,求不求情是个人的事情,也是个人的权力,但复旦学子的求情,一方面反映出他们的幼稚和无知,另一方面却让人为未来的法律捍卫者担心——求情者中包括了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些将来可能成为法官、律师等法律捍卫者,在为杀人犯求情时,就已经丢弃了他们的法律信仰,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这才是让人真正忧心的地方。一旦他们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会不会同情杀人犯而网开一面,会不会厌恶某人而严法酷刑罪加一等?

现代法治社会,一个人有没有罪,应该由证据说了算。林森浩是谁并不重要,他该不该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会不会会林森浩减刑,取决于有没有新的证据表明林森浩的清白,取决于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否得当,其他一切都是枉然。要不然,以民众的集体意愿就可以赦免杀人犯,那么以民众的意愿就可以杀人,杀无辜的人,那时候,那个无辜人人就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可能是我们为杀人犯求情者中的任何一个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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