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以"国家秘密"为由屡拒信息公开 亟待立法厘清关系(2)

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冲突

区分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涉及公民权益,也涉及国家安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为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的冲突,需要制定条例将其细化。然而保密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保密法规定,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七大类。2012年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于保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明确列出了九种情形。但是,正式出台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上述细分条款。对此,熊文钊认为,这些条款删除后,尽管“不会给保密留下死角”,但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在界定国家秘密时会有一定的自由度。在实践中,这对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有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在现代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国家秘密不能任意设置,界定保密事项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保密范围和事项应明确界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认为,我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与“保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保密法和档案法。保密法着重保护国家重要信息不被泄露,档案法旨在保存档案,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是以“不公开”为原则,而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开政府信息,显然《条例》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由于在法律位阶上,两法高于《条例》,当《条例》与两法规定出现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两法。由于立法原则的冲突必然会导致其保护利益的冲突,在公民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与国家秘密保护相对立时,公民的知情权极易被侵犯。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