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的要求,是否就完全不合理,有待商榷。这般要求的背后,其实有着一条清晰可循的逻辑链条:一方面,正如张立勇所说的,“午饭吃不好,工作就不可能干好”。民以食为天,这是最朴素无华的道理。吃不好,不但削弱体力,而且影响心情,怎能做好工作?人之常情而已。更重要的是,食堂饭菜不可口,办案人员就可能出去吃饭,一来有公款消费之嫌,二来正如张立勇担心的,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还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
实际上,重视工作餐质量,在传统社会,也是惯例。据唐代崔元翰《判曹食堂壁记》记载,“古之上贤,必有禄秩之给,有烹饪之养,所以优之也”。“有烹饪之养”,是说官府要给工作人员免费提供饭菜,“优之”,则是规定饭菜质量要好。吃好喝好,这与张立勇提倡“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的逻辑是一样的,无非是为提高公共机构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民服务。
从具体操作来看,“必须会做饭炒菜”的要求,对庭长的影响,也远没有外界想象得那么夸张:担任庭长一职的,至少也得是步入中年之人,正常情况下都已成家立业,简单地炒个菜、做个饭,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儿吧。而张立勇对庭长的要求也仅仅是“会做饭炒菜”而已,并没有太高要求。换言之,所谓“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一说,对庭长的边际效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更何况,若从字面上来理解,“必须会做饭炒菜”并不等同于“必须要做饭炒菜”,它仅仅是一种能力要求,而非要一定付诸实践;而且,会不会做饭炒菜,并无一个可量化标准,如何考核,也不好拿捏。
也就是说,张立勇所谓“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并将其纳入考核”的要求,更多的是一种期望表达,其着眼点,是提高司法人员的办事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又因其操作上的困难,或难以真正付诸实践。由此而言,公众无需对“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过度解读,关注其背后的“微言大义”,或许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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