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马来西亚外的各个国家对MH370都有搜救的权利。失联至今参与搜救行动的国家已扩展至26国,26个国家协助内容包括陆地、海上和空中的搜救,共享雷达和卫星信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六条“对于航空器失事调查,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
3月24日,马来西亚宣布,根据失联航班航路飞行分析,MH370客机最后的位置在距离澳大利亚珀斯西南2500公里左右的南印度洋海域。一海里等于1.852公里,国际上划定公海的范围是主权国家领土距离海岸线200海里范围以外海域,因此MH370坠落的海域属于公海范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飞机坠落在公海的情况下仍是服从国籍管辖,只有发生海盗、贩毒、贩奴等非法行为时才由各国行使普遍管辖。正如中国航空学会科普委员会委员张维表示:飞机坠落在公海,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搜救,凡是签订了海洋公约的国家,都有义务去搜救,但是只有马来西亚有权进行信息披露。
马航MH370飞机至今失联已经40余天,黑匣子电源即将耗尽。自4月8日海盾号两度收到疑似黑匣子信号后,迄今为止,搜救人员再未探测到新的脉冲信号,搜寻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据了解,目前锁定的搜救海域位于南印度洋,是全球海况最恶劣的海域之一。我国十艘舰船作为水面搜救的主力每天在大约20万平方公里左右的水域搜寻。澳大利亚总理托尼·艾伯特12日表示,下一步将部署水下潜艇、声呐设备等,到海底海床开展搜救行动,以确认飞机残骸。与此同时,全球都在焦急等待搜救结果,马来西亚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竭尽全力分析处理有关搜救信息,期待复原事件的真相。
纵观马航失联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的反应与处理,救援显然是搜救行动的第一重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政府派出军舰、飞机和卫星参与搜救,甚至还有对海洋搜索综合能力强大的最新导弹驱逐舰,国际社会形成了空中、海上、水下立体搜救力量体系。尽管各国耗费大量资源主动积极参与搜救行动,但搜救工作主要是由马来西亚方面主导。根据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对此次事件有搜寻和救助的义务,但只有马来西亚是救助及调查的主体。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也表示,“尽管失联乘客中以中国人居多,但事发的是马航客机,所以理应由马方主要负责有关搜救及调查工作。中国将配合马方和各国开展事件调查,争取尽快查清事件真相。”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六条“对于航空器失事调查,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各个国家参与搜救行动和失事调查后,应将所掌握的情况通知马来西亚,由马来西亚全权处理马航MH370的事故问题。
按照航空业运输标准规定,如果飞机失踪超过两天以上,就可以作出飞机坠毁的假设。3月24日晚,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马航MH370航班坠毁于南印度洋,飞机上无乘客生还。而不同的坠毁原因,将导致本次事故不同的调查管辖权。
第一种是飞机本身机械故障坠毁的管辖权。
假若此次飞机的失事是由于飞机本身存在故障导致发生的,那么本案的责任主体就是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长臂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失联家属就可以考虑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美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若因飞机质量问题导致空难发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可以起诉美国波音公司追究其产品责任。美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对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乘客损失应该依据公约中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根据该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目的地的法院,或者承运人在乘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业务经营,则遇难者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即遇难者家属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如果本次事件是由于飞机故障所致的,则飞机制造商所在地美国也有管辖权。因此,飞机本身故障造成的坠毁,马来西亚和美国都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是机组人为原因坠毁的管辖权。
若此次航班失联原因是机组人员操作不当,此情况下应该适用航空器国籍国原则,即由MH370的登记国马来西亚管辖。《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当空难发生在公约所界定的‘国际运输’中,原告可以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和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主营业地可以采取法人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即马来西亚。承运人的主营业地也是马来西亚,所以马来西亚是享有管辖权的。
此外,航空机票属于商业运输合同,那么乘客在购买机票后就相当于和航运公司签订了商业运输合同,航空公司不仅要按合同将乘客送到约定目的地,更应保障途中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飞机上发生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则构成侵权责任。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同时发生则构成法律上的竞合。由于航空公司机组人员的原因,导致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乘客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华沙条约》第十七条指明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马航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这种侵权之诉,马来西亚就当然享有管辖权。《罗马公约》亦规定了,“凡受害人证明:该损害是由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损害的故意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损害发生地国法院是依罗马公约规定起诉的惟一法院”。如果马来西亚航空MH370号航班最终被确认事故发生地所在国为澳大利亚,而事故的原因又是机长故意为之,那么,澳大利亚就享有诉讼管辖权。
所以,如果飞机失事是由机组人员导致的情况下,马来西亚(登记国)和澳大利亚(损害发生地国)具有管辖权。在适用法律时,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中国还是《蒙特利尔公约》语言使用国,因此在处理马航事故上可以遵循《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第三种是恐怖分子劫机导致坠毁的管辖权。
为了预防、禁止和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行为,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都说明航空器登记国享有管辖权。据此,马来西亚是绝对享有管辖权的。此外,《海牙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果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采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是犯有或企图犯有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作为公约的对象的犯罪”。《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也将劫持飞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因为恐怖分子劫机行为是具有普遍危害性的,威胁到的是全人类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所以各国均有权运用本国刑法进行管辖。所以倘若马航MH370是被恐怖分子劫机的情况,世界各国均对其享有管辖权。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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