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四)人身财产权:坚持与商家“死磕”
【法律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因怀疑偷盗被商场保安强制搜身、关仓库的新闻已不止一次发生;买到假冒伪劣、过期货,甚至因吃了这些东西而“中招”,10倍赔偿往往只能想想……
【记者观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14日公布的维权案例显示,假冒伪劣过期食品,无论吃与否,商家都应赔偿;垃圾短信运营商负有侵权责任。这些案例实际上都是一些较真的消费者、甚至一些“维权斗士”坚持与商家“死磕”换回来的。专家建议:能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引入部分“判例法”的原则和精神,让类似的侵权行为能够“一劳永逸”,切实降低个体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焦点五)个人信息:“谁泄露的永远不知道”
【法律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案例】买完房,装修的、卖家具的、卖电器的统统来短信推送广告和优惠了;买完车回来就收到卖保险的、卖汽车配件的电话和短信;甚至刚报名参加一个职业等级考试,培训机构立刻找上门来了……
【记者观察】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给消费者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明知是哪个商家出卖了自己的信息,却无法取证。该条虽将保护个人信息确认下来,但实操性不强,也未规定处罚条款。只有构成犯罪,才可用《刑法》予以处罚。
(焦点六)举证倒置:质量问题谁说了算?
【法律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买房,地板砖有空鼓、间隔不方正、卫生间漏水……这些是不是质量问题?是不是有了一纸建筑验收合格证消费者就无权要求退?买汽车,有异响,刹车、驱动不灵,修的时间比用的时间还长怎么办?是不是只修不能退?买电视机,有色差,一纸鉴定无质量问题不影响观看就给打发,是否影响观看是不是应该消费者说了算?
【记者观察】对于房屋等大宗不动产,汽车、电器等技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凭直观感受作出评判,鉴定权解释权完全被具有专业能力的商家垄断。对于商家出具的无质量问题诊断,消费者没有任何还击能力。消费者要想获得证据非常困难,需要找专业机构做鉴定,受实际操作过程中众多问题影响,如很多检测机构并不对个人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或是商品检测、运输费用高等,都造成“鉴定难”,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举证责任倒置,有望多少改变这一不平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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